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节俭、健康、向上的文明新风。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