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日常监管,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