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