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

(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

(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

(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