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和教育第八条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推动献血事业发展。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献血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