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享受本市公民同等的用血待遇。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