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献血车等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献血屋、献血车等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

对献血者,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献血者遗失《无偿献血证》的,由血站按照规定补发。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