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