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对农村公路及时予以修复、改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