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主要形式等事项,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公益性宣传,普及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为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媒体集中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