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条有效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