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及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对老旧城区分期分批进行改造;老旧城区雨污分流、黑臭水体以及易积易涝点治理、管线入地、建筑节能、绿化硬化综合整治、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