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河、湖、渠、公园、绿地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