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