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