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