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