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