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五十二条有效省民政部门建立本省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背慈善行业自律规范的,记入信用记录档案。省民政部门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慈善组织信用记录、慈善组织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