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民政部门建立本省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背慈善行业自律规范的,记入信用记录档案。

省民政部门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慈善组织信用记录、慈善组织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