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推进基层慈善综合服务,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