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在捐赠财产使用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时间不少于六十日。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有明确规定,或者捐赠财产用于赈灾项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