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二)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使用本组织账户;

(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