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慈善组织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其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公开募捐的方案,公开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定期在其网站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募捐财产的数量、种类、使用和剩余情况;

(二)慈善拍卖、信托、投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三)慈善项目实施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

(四)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救助的原因、效果;

(六)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