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设备或者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二)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结果;

(四)设备清洗、消毒、维护和检查记录;

(五)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运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公示上述信息。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