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