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