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对村民、居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