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一百头以上不满五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散养户,是指常年生猪存栏量十头以上不满一百头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的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