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