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和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还田利用、规模化养殖的农用地进行重点监测,防止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