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