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构)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定或者调整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