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拒不履行绿地建设管护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