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