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生产、进口、销售的车用燃油、燃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质量标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车用燃油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