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