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范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