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枯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