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