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联系企业帮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依规帮助其解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