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审判机关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案件,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对涉及企业的重大复杂执行案件,可以依法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