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企业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加入其组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