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