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