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六)在"信用中国(辽宁)"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