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
(二)涉及信用的欠缴税费信息;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五)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的信息;
(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七)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