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