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