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