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的重大事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