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并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